洪住建字[2022]165号 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信用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承诺制强化信用监管的通知》(洪信办字[2022]18号)及省、市有关信用承诺工作文件要求,完善信用承诺制,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贵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用承诺事项清单》(附件1)实施信用承诺(责任单位:勘察设计科、建筑业管理科、市场管理科、物业管理科、市建设综合执法支队、市住建综合服务中心及各行政处罚职能科室、单位) (一)完善并公开办事指南及承诺书格式文本。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完善办事指南,制作适用于相关承诺事项的信用承诺书模版(参考样式见附件2),并及时将信用承诺办事指南、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二)开展信用承诺。指导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行政事项、申请信用修复、开展企业自律管理过程中作出信用承诺,并签署信用承诺书。 (三)报送信用承诺信息。于每月10日前将本行业领域上个月产生的信用承诺相关信息(包含信用承诺、履约诺践信息)(附件3和附件4)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实效情形的,应及时完成变更并重新报送。 (四)动态调整信用承诺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编以及工作实际,需要对《贵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用承诺事项清单》进行调整的,应及时联系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更新和调整。 二、强化信用承诺监管 (一)实施事前信用核查。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以市场主体信用状况作为采用信用承诺制的参考依据,应查询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对于符合信用承诺制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若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二)建立履约践诺跟踪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确保过程可控、风险可控。根据信用承诺类型和事项特点,分类确定履约核查办法,明确事中事后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对免于核查的事项,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创新运用远程监控、风险监测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实现监管全覆盖。不得对通过信用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三)完善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况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 1.贵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用承诺事项清单 2.信用承诺书(模版) 3.信用承诺信息报送表 4.信用承诺履约践诺情况信息报送表 5.信用承诺信息和信用承诺履约践诺情况数据标准 贵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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