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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10起出借资质、转包挂靠、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2 08:50:12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和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推动我市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查处的10起出借资质、转包挂靠、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一批)公布如下:

案例1:评标专家涂某、秦某萍、肖某、邓某红、吴某琴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的行为

案情简介:评标专家涂某、秦某萍、肖某、邓某红、吴某琴在参加贵州市中小学生综合实践基地(二期)监理项目评标过程中,不认真核实投标人得分,有投标人得分相同的情况,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随机抽取排序直接提交评标结果,造成了中标排序错误。经调查,情况属实。

处理结果:依据《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第二十条,禁止评标专家涂某、秦某萍、肖某、邓某红、吴某琴在12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案例2:评标专家洪某华(组长)、熊某伟、聂某球、甘某进、王某国、喻某存在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案情简介:2022年4月,评标专家洪某华(组长)、熊某伟、聂某球、甘某进、王某国、喻某在参加贵州市2020年度城区老旧管网改造项目-西湖区、青云谱区第一批(市管道路)老旧管网改造EPC项目评标过程中,在投标人得分录入系统时不认真核实,造成投标排序倒置(未造成投诉和其它后果)。经调查,情况属实。

处罚结果:依据《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第二十条,禁止评标专家组长洪某华9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禁止评标专家熊某伟、聂某球、甘某进、王某国、喻某在6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案例3:贵州市东湖区青山湖西岸七里村农民拆迁安置房临时排水管和临时道路工程应招标未招标案

案情简介:贵州市东湖区青山湖西岸七里村农民拆迁安置房临时排水管和临时道路工程为青山湖西岸七里村农民拆迁安置房项目附属工程(工程造价686万元),未包含在项目总承包招标范围中。建设单位贵州市东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该附属工程未经招标发包给该项目总承包单位,并于2020年10月21日签订施工合同,属应招标未招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

处理结果:2022年2月,贵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贵州市东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人民币3.4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进贤县经济开发区雨污水管网提升改造工程应招标未招标案

案情简介:进贤县经济开发区雨污水管网提升改造工程(工程造价750万元)在建设过程中,进贤县经开区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招标,直接与进贤县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属应招标未招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

处理结果:2021年9月,进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进贤县经开区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人民币3.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贵州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工程-象湖污水处理厂工程(象湖污水处理厂10KV外线新建工程)应招标未招标案

案情简介:贵州浦华象湖水务有限公司在贵州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工程-象湖污水处理厂工程(象湖污水处理厂10KV外线新建工程)(合同价1050万元)发包过程中存在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

处理结果:2022年3月,贵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贵州浦华象湖水务有限公司处人民币6.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违规出借资质给个人承建贵州临空经济区产业配套服务中心项目出借资质案

案情简介:临空经济区产业配套服务中心项目C、D区1标装饰工程由原贵州金桦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实施,该项目由李某某代表金桦阳公司与总承包单位签订《C、D区1标装饰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价为3459.52万元)。经调查,金桦阳与公司李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存在出借资质允许个人挂靠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2022年7月,贵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处71.0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人民币2.84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信用分2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依法不予批准该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案例7:贵州高新区规划路道路排水工程(南塘湖东三路-学院五路)工程转包案

案情简介:贵州高新区规划路道路排水工程(南塘湖东三路-学院五路)(工程造价350.5万元)的施工单位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现场部分管理人员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且除施工员外,其他人员劳动合同未经劳动部门鉴证。经调查,该项目存在非法转包行为。

处理结果:2022年6月,贵州高新区管委会城乡建设局对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75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分2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依法不予批准该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案例8:江西宙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安义县第五小学扩建一期工程转包案

案情简介:安义县第五小学扩建一期工程(建筑面积约5300平方米,工程造价1353.48万元)的施工单位为江西宙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项目开工以来,项目实际负责人为邹某军,江西宙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将项目转包给个人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情况属实。

处理结果:2022年7月,安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宙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6.7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江西宙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人民币0.33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宙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分2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依法不予批准该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案例9:江西合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长山晏墩上小学教学楼转包案

案情简介:2022年5月,经进贤县住建局在长山晏墩上小学教学楼现场检查,施工单位江西合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质量员的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证明且质量员未到岗履职。经调查,该项目存在非法转包行为。

处理结果:2022年7月,进贤县住建局依法对江西合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56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合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分2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依法不予批准该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案例10:乐化镇中心幼儿园项目转包案

案情简介:经新建区住建局现场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江西省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乐化镇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行管理义务。经调查,该项目存在非法转包行为。

处理结果:2022年6月,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省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6.43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省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分2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依法不予批准该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针对上述企业或个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要切实引以为戒,不断提高自律意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意识,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强化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要加大对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在企业市场准入、信用评分、资质申请等方面做出“组合拳”处理。要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度漏洞,加快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常态化推进行业领域乱象治理,切实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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